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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申请及审查规定新修改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现行的商标申请和审查内容进行修改。新规定自1999年10月30日起生效。下面是几处修改要点: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缺少实际使用、打算使用证明或以国外的在先申请、注册为基础的非正式商标申请也将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日。新申请只要满足如下最低要求即可被受理:
*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 清晰的商标图样
* 商品、服务清单
* 一个类别的申请费
完整的申请要求可在审查过程中补充完成。
非正式申请的最大可取之处在于申请人可早日获得申请日或有一定的时间以确定该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在先申请和注册情况。
美国律师可基于申请人明确的或暗示的书面或口头委托,代表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上签字,而不再需要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一些形式要求被删除。 "商业上使用"现在意指由美国国会规定的所有类型的使用,无需申请人详细说明该商标是在美国州际使用或是从国外进口到美国的使用;取消对有关使用方式的要求。
申请人无需说明该申请商标是如何使用在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然而,申请人仍须指出该申请是基于商标的实际使用或打算使用的; 基于实际使用而提交的申请,申请人仅需要提供1张商标使用图样而非3张商标使用图样。推荐采用清晰的复制形式的或数字图象形式的平版商标图样,而不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签或商品包装等形式的使用图样。
商标注册人通常应当在商标注册后的第5年至第6年期间另外提交商标使用声明。除此之外,商标注册人还应在商标注册后的每10年续展时再次提交商标使用声明,并有6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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