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管理制度 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中国(大陆)作延伸注册的商标 |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该协定曾经6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1979年10月2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这个协定是一个多边的国际条约。该协定的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间建立商标国际注册的体系,简称为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6月27日在西班牙马德里通过,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截至2000年8月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共有66个,其中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共有49个,议定书成员国4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9年7月4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同年10月4日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正式成员国。1995年12月1日成为马德里议定书的正式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加入马德里协定时有如下保留声明: 一、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 二、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协定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后之注册商标。但以前在中国书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商标的不在此例”。 国家工商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相关摘要) ... ... ... ... 第六条 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出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Gazette OMPI des marquesinternationales)上,每二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 申诉方式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若指定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国家法,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第八条 查询商标国际注册信息 申请人或注册人需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并缴纳费用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详细摘要。 第九条 代替在先国家注册、许可备案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并向商标局交费(见附件五)。 第十条 异议期限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三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中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争议期限 对延伸至中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从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被驳回或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从该商标终局核准注册决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刊登之日起计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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