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2000)9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0年1月10日《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陕西商标字[200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896536号"维思通"、第353889号"吗丁啉"、第1206275号"妥泰"和第627498号"采乐"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来函所附标识,我局认为,对"维思通"、 "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30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属于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 二000年三月三日 附录1 陕西省工商局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
我局在商标管理中发现,个别企业
这样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请指示。 |
|
||||||||||||||||||||||||||||||||||||||||||||||||||||||
|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版)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
|||||||||||||||||||||||||||||||||||||||||||||||||||||||
|
总服务台 有问必答信箱 留言簿 Tel:010-86060606(多线) Fax:62041474 ©2008 中国商标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