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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中国第一部商标法的产生

    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商标法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商标的专用权,是各国商标立法的宗旨。中国第一部商标法是清末1904年由清政府颁布的,名为《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是这部商标法,并不完全是适应中国近代工商业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在相当程度上,是在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强迫下问世的。

    1804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各国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门户,强迫清政府签定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他们掠夺中国领土,勒索巨额赔款,开辟通商口岸和租界,并攫取种种特权。由于中国海禁大开,中外贸易日渐发展。西方列强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占领中国这个大市场,纷纷要求保护本国商品的商标。

    清政府为了调整日益复杂的商事关系,于1903年设立了商部,并开始制定各种商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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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光绪皇帝“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议”的旨谕,陆续颁布了《商人通例》 、《公司律》、《破产律》等各种商事法规。

 对英人赫德提出的14务商标法规,商部表示极为不满,认为“保护商标一事,原系商律中之一门”、“办理商标,本是内务”。对于英国政府的险恶用心,商部洞若观火,并奋起抗争,极力夺回商标管理权。商部指出“惟注册商品,同为行销中国之货物,华洋商标注册公费及保护之法,自应无分轩轻”。明确提出,无论华洋商人,应一体保护,以示平允。

   1904年,商部“采择各国通例,参协中外之宜,酌量添改”,拟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28条,《商标注册细目》23条,于8月4日上奏,旨准颁行。这就是清末中国由政府批准颁行的第一部商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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