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民工具二厂于1983年5月9日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书对下列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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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商品分类表 第13类刨刀 注册号:第160664号
注册公告:1982年8月15日第51期《商标公告》 |
上海人民工具二厂认为:
1.“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构成商标主要特征内容的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两者同时使用于同种产品,这显然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2.金兔商标早于一九五三年五月,经原中央工商局注册,一九七九年十月,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重新发证。而白兔商标则于一九八二年八月注册,显然金兔商标注册在先;
3.早在一九八一年九月就获悉在国际市场上金兔商标与白兔商标极易混淆,附送香港联达贸易公司函件影印本,申请裁定。
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答辩认为:
1.浙江永康县是闻名全国的手工业发达之乡,产品有刨刀、锉刀、厨刀及工匠所用工具,自古以来就誉满全国,故有“府府县县不离康”的美名。八O年进入国际市场;
2.提出争议焦点是“白兔和金兔仅一字之差……两地同时使用同种产品”,我们则认为两家所注册的商标,不论从商标名称,图案设计,中文字样,外文说明,绝不“仅一字之差”和“极相近”,而是两个商标仅一“兔”字相同,且图形迥然各异,“白”和“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外文的差别更加明显;
3.两个商标的图案略加分析一下,金兔图形是呈匍匐式睡眠状,二眼紧闭,小耳、短须、短毛,四肢细小,属菜兔型,中文字体属书写体,外文则图文不一致,且未标明产地。白兔图形是呈奔跑疾驰状,二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状,属长毛兔型,中文字体笔划粗匀属美术体,外文则图文一致,并具体标明产地,由上可见,稍加比较,就会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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