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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崂山茶”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崂山茶”在国内外市场信誉,保护使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崂山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崂山茶”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青岛崂山茶协会是“崂山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崂山茶”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青岛崂山茶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崂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崂山茶”证明商标的产品生产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茶特定生长区域,具体分布在崂山区崂山山脉的中韩、沙子口、王哥庄、北宅4个街道,地理位置为东经120°24′—120°43,北纬36°03′—36°23′,气候类型属北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丘陵地带,以棕壤、沙壤为主,为正宗崂山茶产地,
第六条 使用“崂山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崂山茶生产技术规程》(DB3702/T058-2004)进行操作。崂山茶的采摘期是每年的4月中旬至10月上旬,一般加工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揉捻—解块—炒二青—炒干。所产崂山绿茶具有叶片厚、滋味浓、香气高、耐冲泡并带有板栗香等特点。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崂山茶”证明商标。
第三章 “崂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崂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青岛崂山茶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青岛崂山茶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青岛崂山茶协会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崂山茶”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崂山茶”证明商标,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通知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青岛崂山茶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崂山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青岛山茶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崂山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崂山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商标;
2、用“崂山茶”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青岛崂山茶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崂山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崂山茶”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受青岛崂山茶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崂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崂山茶”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崂山茶”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崂山茶”证明商标;
4、对无权使用“崂山茶”证明商标而使用证明商标者,应予以制止或举报。
第五章 “崂山茶”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青岛崂山茶协会是“崂山茶”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条件。
第十六条 青岛崂山茶协会与“崂山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 青岛崂山茶协会为保证“崂山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崂山茶”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 “崂山茶”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崂山茶”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青岛崂山茶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青岛崂山协会许可,擅自在茶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崂山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青岛崂山茶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崂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青岛崂山茶协会有权力收回其《证明商标准可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崂山茶”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崂山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崂山茶”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识别、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崂山茶”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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