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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鸭”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芷江鸭”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芷江鸭的生产、经营水平,维护和提高“芷江鸭”地量标志(证明商标)的芷江鸭肉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芷江鸭”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芷江鸭”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鸭研究会(以下简称“芷江鸭研究会”)是“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控制该商标。
第四条 申请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和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芷江鸭研究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芷江鸭产地范围及饲养方式:
(一)产地范围
芷江鸭主产于湖南省芷江县的舞水两岸的芷江镇、岩桥、竹坪铺、麻缨塘、罗旧、土桥以及碧涌河区域等地。以芷江镇、麻缨塘、竹坪铺、岩桥为中心产区,全县均有分布。经过长期养殖和辛勤培育,逐渐形成这一优良品种。
芷江鸭位于湖南西部,地处云贵东缘,武陵山脉南麓,东径109°17′—109°54′,北纬27°04′—27°28′之间。东临怀化,北靠麻阳,南接洪江,西与新晃、贵州接壤。总区域面积2099平方公里。其中水田34万多亩。地势西高东低有舞不河横贯全县西东流入沅水,沿河两岸多为为低丘岗地平原,形成山间盆地。芷江鸭产区属亚热带山地委风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为16.5℃,年日照平均为1527.2小时,太阳辐射年总量为104.3千卡/cm2,光能充中,光热条件良好,无霜期平均260—280天。
芷江水资源相当丰富,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1156~1432毫米,年降水量27.3亿方,每平方公里产水量为66.9万方,产区土壤种类较多,成土母岩为板页岩和紫色沙页岩,分别占全县总土地的57.3%和38.4%,主要土壤为粘壤和红壤,呈现酸性和中性,境内植被丰富,森林覆盖率为63%,加上境内没有污染型工矿企业,所以环境污染少,空气清新,水质优良,气候、土质适应芷江鸭的生长、养殖发展。
芷江鸭的养殖主要以五谷杂粮为主食,辅以昆虫、鱼虾、蚌螺、水草等天然食物,它杂食性广,合群和善于在水中觅食,生长快,抗病力强,耐寒热,即形成了“芷江鸭”的独特养殖习惯。
(二)生产方式
1、品种: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芷江鸭必须是产自芷江的麻鸭。
2、饲养方式:饲养芷江鸭必须是在本规则确定的地理范围,采用天然野外放养圈养相结合,以小溪河虾螺放养为辅的饲养方式。
3、凡是使用芷江鸭商标者必须要遵守芷江鸭无公害管理。

第六条 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芷江鸭肉品质特征:
1、口感:味道鲜美,肉质细嫩,口味香。
2、主要量化指标: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标准要求

实测结果

1

脂肪

21.96

2

mgkg

323.91

3

mgkg

80.06

4

mgkg

0.28

5

VB2

mg100g

0.11

6

VA

μg100g

62.9

7

蛋白质

22.1

8

0.064

9

水分

56.64

第七条 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在其芷江鸭肉产品上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芷江鸭”生产和经营者应各向“芷江鸭”研究会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芷江鸭”研究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书15日内,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对鸭肉产品进行检测,并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经“芷江鸭”研究会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办理如下事项:
(1)同“芷江鸭”研究会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证》;
(3)领取商标标识;
(4)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对“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需在合同有效期满前90天内向“芷江鸭”研究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鸭肉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对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芷江鸭内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芷江鸭”研究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市场营销、学术信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严格遵守本规则,维护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鸭肉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护产品质量稳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无病的活鸭子,不得使用已经死亡和犯过疾病的鸭子,不得使用无激素喂养的鸭子,确保“芷江鸭”肉产品上市;
2、接受“芷江鸭”研究会对鸭肉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由专人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芷江鸭”鸭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许可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章 “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芷江鸭”研究会是“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五条 “芷江鸭”研究会与“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六条 “芷江鸭”研究会为保证“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接受工商部门、畜牧局、防疫站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接受和处理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十七条 如工商、畜牧局、防疫站等部门及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有问题或不合符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卫生等项标准的,由被许可“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者,自负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章 “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芷江鸭”研究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芷江鸭”研究会许可,擅自使用与“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芷江鸭”研究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芷江鸭”研究会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芷江鸭”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投诉、维护打假和广告宣传等工作,保障“芷江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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