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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三水黑皮冬瓜”的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三水黑皮冬瓜”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水黑皮冬瓜”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三水黑皮冬瓜”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规则的规定,经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章 “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三水黑皮冬瓜”原产地域范围包括:佛山市三水区境内的白坭镇、乐平镇、芦莅镇、大塘镇、西南街道及迳口华侨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 凡使用“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冬瓜,必须符合三水黑皮冬瓜的独特的品质标准:瓜长50厘米以上,横长18厘米以上,单瓜重8公斤以上;皮色墨绿,肉白且厚,肉质致密,品质优良,耐贮运。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
第三章 “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七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推广中心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七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推广中心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三十天内向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5、可随时向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咨询该产品的种植、销售信息。
第十四条 “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三水黑皮冬瓜”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
第五章 “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的制订《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使用“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冬瓜进行独特品质质量的审查鉴定,调查假冒案件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为确保“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由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农业局等有关单位组成“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监督委员会。
第六章 “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将组织调查取证和行使投诉、起诉权利,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经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许可,擅自在冬瓜及其包装上使用“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冒“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注册人将提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商标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即不履行“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义务的,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将采取强化检查、更正、解除许可使用合同,直至诉诸法律等多种方法处理,以确保“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专属权与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不容侵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使用“三水黑皮冬瓜”证明商标的具体收费,由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所收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标识印制,保障该证明商标的信誉,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佛山市三水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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