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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浮梁茶”的生产、经营,提高“浮梁茶”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浮梁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浮梁茶”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浮梁茶”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浮梁县茶叶协会(以下简称“县茶叶协会”)是“浮梁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专属权的享有人。享有对企业使用“浮梁茶”证明商标的资格认定权、许可授予权和维护管理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浮梁茶”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县茶叶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浮梁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浮梁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原料产地为江西省浮梁县境内的瑶里镇、西湖乡、鹅湖镇、庄湾乡、江村乡、经公桥镇茶区的茶园。
第六条 使用“浮梁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点按、中档名优绿茶分类,必须符合表中所列的感观品质和理化指标要求:
表一、感观品质要求
外形 内质 其他
条索 整碎 色泽 净度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条索紧纯锋苗 匀齐 嫩绿 匀净 兰花香香高持久 鲜爽 嫩绿明亮 嫩绿匀整 无劣变、无污染、无着色 无杂物、产品洁净、无异味、足干燥,冲泡时特级、一级茶入水即沉。
壹级 条索紧显锋苗 匀齐 翠绿 匀净 兰花香 鲜纯 黄绿明亮 嫩黄匀整
贰级 条索紧显锋苗 较匀整 尚翠绿 匀净稍有嫩茎 清香持久 尚鲜纯 黄绿较明亮 嫩黄匀整略显小摊张
叁级 条索尚紧有锋苗 尚匀整 绿润 匀净稍有嫩茎 清香 纯正 黄绿尚明亮 嫩绿较匀整显摊张
肆级 条索尚紧有锋苗 尚匀整 尚绿润 匀净嫩茎较多 清香 浓醇 黄绿尚明亮 嫩绿尚匀整 较多茎叶
表二、理化指标要求
项目 级别
特级、壹级 贰级、叁级、肆级
水分,% ≤6.5
总灰分,% ≤6.5
水浸出物,% ≥38.0
粗纤维,% ≥14 16.0
生产加工必须符合以下工艺流程:摊青→杀青→揉捻→理条→烘焙→复火→密封→储藏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浮梁茶”证明商标。
第三章 “浮梁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浮梁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县茶叶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县茶叶协会自收到申请书后,在十五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县茶叶协会派人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浮梁茶”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浮梁茶”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县茶叶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浮梁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向县茶叶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浮梁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浮梁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浮梁茶”证明商标进行商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县茶叶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浮梁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浮梁茶”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生产、销售“浮梁茶”包装,必须向县茶叶协会申请,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3、接受茶叶协会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配合质量检测、监管人员的工作;
4、“浮梁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浮梁茶”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浮梁茶”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浮梁茶”证明商标。
第五章 “浮梁茶”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县茶叶协会是“浮梁茶”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 县茶叶协会与“浮梁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第十七条 县茶叶协会为保证“浮梁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消费者对“浮梁茶”证明商标产品的投诉。
第六章 “浮梁茶”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浮梁茶”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县茶叶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县茶叶协会批准,擅自在茶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浮梁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县茶叶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浮梁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县茶叶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浮梁茶”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县茶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浮梁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浮梁茶”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浮梁茶”标识使用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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