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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遂宁川白芷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遂宁川白芷”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遂宁川白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遂宁川白芷”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是“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种植地域范围是:东经150°03′26″—105°59′49″,北纬30°10′50″—30°10′50″。其行政区划包括: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仁里镇、新桥镇、唐家乡、富源路办事处、南强镇、老池乡;射洪县:柳树镇、青岗镇、香山镇;蓬溪县:红江镇、金桥乡、荷叶乡;大英县:回马镇;三县一区十四个乡镇。
第六条 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是:呈长圆锥形,表面黄棕色或灰棕色,根头部近圆形或钝四棱形,通体具纵皱纹、支根痕,多数皮孔样横向凸起散生,有的排列成四纵行。质坚,断面灰白色、粉性,可见放射状纹理,形成层环棕色,类园形或近方形,皮部散有多数棕色油点,近形成层环处较多。气味芳香浓烈,味辛、微苦。
第七条 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白芷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的要求;因此,在加工过程中具有特殊要求:
干燥方式使用:自然干燥(晒干或烘干);
加工饮片:横切片、斜切片、纵切片(刨片)等。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
第三章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注册人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将产品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2、经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遂宁川白芷”证明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书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30天内向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到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遂宁川白芷”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所委托的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产品的不定期的检测,接受对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遂宁川白芷”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
第五章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是“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与“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为保证“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处理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行为发生,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许可,擅自在白芷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四川省遂宁白芷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刷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诉讼、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遂宁川白芷”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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