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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鄂州武昌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声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这一传统的名牌产品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鄂州武昌鱼具有特殊品质的标识,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鄂州武昌鱼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是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鄂州武昌鱼协会是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专用权和管理权。

第二章 “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特定品质及使用条件

第五条 鄂州武昌鱼养殖特定的地域范围
鄂州武昌鱼养殖的地域范围为鄂州梁子湖经90里长港至樊口通长江这一带水域,其地理坐标为东径114°30′—115°05′,北纬30°01′—30°36′,1504平方公里。行政区划范围为上述地理坐标包括梁子、涂镇、太和、沼山、樊口、杜山、东沟、华容、长港、蒲团、庙岭等乡镇养殖水域。
第六条 鄂州武昌鱼具有独特的品质特征
1、具有“三高一低”,即蛋白质含量高(36.1%)、人所必需的氨基酸含量高(13.4%)、可溶性脂肪含量高(12.6%),胆固醇含量低(0.18%)。与其它地方所产武昌鱼比较,“鄂州武昌鱼”具有肉质细嫩,营养丰富,鲜美可口,肥而不腻等营养学特点。
2、鄂州武昌鱼形态特征。具有头小、口阔、体厚、肉多等特点。
(1)可读性状:背鳍鳍式:iii,7。臀鳍式:A,iii,24-31,多数为iii,26-29。侧线鳞数50-60,多数为54-56,第一鳃弓鳃耙数:12-18,多数为13-15;内鳃耙数22-24。
(2)可量性状:体长为体高的2.0-2.4倍,为头的4.5-5.6为尾柄的1.3-1.7倍。尾柄长为尾柄高的0.7-0.9倍。
(3)遗传学特征:体细胞染色体数:2n=48。臂数(nf):92。组型公式:18m=26sm=4st。
第七条 在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内武昌鱼生产经营者,其产品鄂州武昌鱼协会检验达到规则第六条的标准,可申请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

第三章 “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应向鄂州武昌鱼协会提交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申请报告,鄂州武昌鱼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后,30天内完成下列工作:
1、对使用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检测产品是否符合条件。凡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并发给《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者,提出改进意见,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复报一次。
2、凡是通过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的使用者,即下达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如下事项:
(1)签订《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领取《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交纳规定的有关费用。
3、办理以上手续后将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送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九条 未获准使用者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20天之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鄂州武昌鱼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条 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向鄂州武昌鱼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权利

第十一条 凡与鄂州武昌鱼协会签订了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使用者,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有权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优先参加鄂州武昌鱼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各项经贸洽谈、信息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义务

第十二条 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2、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品质事故,需立即报告鄂州武昌鱼协会,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3、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使用者,应接受鄂州武昌鱼协会的不定期抽样检验,包括产品的数量、品质和标识的使用。被检产品合格,检验费用由鄂州武昌鱼协会承担;被检产品不合格、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
4、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标识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发现有侵权、假冒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鄂州武昌鱼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章 “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三条 鄂州武昌鱼协会是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修订本规则,对申请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使用者的资格、产品质量进行审查检验,对“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等行为。
第十四条 鄂州武昌鱼协会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接待来访、答复咨询,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印制管理,协调处理有关使用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产品质量方面的争议等问题。
第十五条 鄂州武昌鱼协会与保证“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正常使用,保证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接受鄂州武昌鱼产品消费者的监督。

第七章 “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保护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行为发生,鄂州武昌鱼协会将组织调查、取证和投诉,并奖励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未对鄂州武昌鱼协会许可,擅自在武昌鱼产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鄂州武昌鱼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惩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使用者,若违反本规则所规定的条款,鄂州武昌鱼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规,收回其《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印制的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终止与该使用者的鄂州武昌鱼商标使用合同,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罚,并提请有关司法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的使用收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广告宣传、管理鄂州武昌鱼证明商标标识、包装、鄂州武昌鱼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证明商标的宣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鄂州武昌鱼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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