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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杨梅”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仙居杨梅”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仙居杨梅”在国内外市场信誉,保护使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仙居杨梅”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仙居杨梅”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是“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规则的规定,经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杨梅的生产地域为:仙居县境内的福应街道、安洲街道、南峰街道、下各镇、朱溪镇、官路镇、田市镇、白塔镇、横溪镇、淡竹乡、广度乡、双庙乡、上张乡、步路乡、皤滩乡、湫山乡、溪港乡、安岭乡、大战乡。
第六条 使用“仙居杨梅”商标的杨梅产品达到果形端正,着色良好,果面洁净,无病虫,肉柱发育充实,肉质细嫩,酸甜适口,其理化指标符合“仙居杨梅的特定品质”。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

第三章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递交《仙居杨梅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自收到申请书后,在十五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仙居杨梅”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十五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十五天内向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仙居杨梅”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仙居杨梅”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仙居杨梅”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

第五章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是“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 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与“仙居杨梅”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仙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 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为保证“仙居杨梅”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仙居果品产销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许可,擅自在杨梅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仙居杨梅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仙居县果品产销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仙居杨梅”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用“仙居杨梅”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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