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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信丰脐橙”的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信丰脐橙”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丰脐橙”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信丰脐橙”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信丰县果业协会是“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并负责对申请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脐橙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四条 申请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信丰县果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信丰脐橙”种植范围位于:东径114°34′至115°59′北纬24°59′至25°33′。
第六条 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
1、果形特征:果形端正;果顶有脐,明脐或暗脐;橙红色、有光泽;无伤疤、无裂口;无病虫害斑;无破损、无腐烂;
2、风味:无核化渣,肉质跪嫩爽口;多汁、甜酸适度;具有浓香味;
3、果面要求:无枯水、发黑、粘带细红(黄)沙土、霉坏;
4、果实要求:单果重200-350克,同批产品中腐烂果不超过1%,严重缺陷果不超过2%,一般缺果不超过5%;
5、理化指标:果形指数1.1±0.1;可溶性固形物12%-14%;含酸量0.9%-1%;无种子;维生素C含量50MG/100G—69MG/100G;含糖量9%-11%。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并使用商标注册人监制的统一商标标识。

第三章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单位与个人应向信丰县果业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信丰县果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信丰县果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信丰脐橙”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人,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信丰县果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30天内向信丰县果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信丰县果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信丰脐橙”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信丰县果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信丰脐橙”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信丰脐橙”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
4、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人交纳商标管理费。
5、向信丰县果业协会举报侵权、假冒“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商标许可人有权单方终止许可使用合同,对本证明商标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信丰县果业协会是“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修改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信丰县果业协会与“信丰脐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临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信丰县果业协会为保证“信丰脐橙”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信丰县果业协会将组织调查取证和行使投诉、起诉权利,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信丰县果业协会许可,擅自在脐橙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信丰县果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信丰县果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标准,由信丰县果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明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信丰脐橙”证明商标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信丰县果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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