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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其拉”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特其拉”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其拉酒精饮料的产品质量,维护其市场信誉,保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旨在建立特其拉酒精饮料所制定的品质及规格,并且所有被授权使用特其拉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在生产、罐装和销售特其拉酒精饮料时必须予以遵守。
第二条 适用本规则的商标是证明商标“特其拉”。
第三条 特其拉管理委员会(COXSEJO REGULADOR DEL TEQUILA,A.C.)是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特其拉管理委员会是有权授权使用或禁止使用“特其拉”证明商标的独家机构。

第二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该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产于墨西哥的特其拉酒精饮料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即,其独特的口感及超凡的品质,这种特定的品质不仅源于种植和生产龙舌兰的地区所拥有的特定气候条件,也源于对该产品质量的保障,即,该产品的整个加工生产过程,包括特其拉酒精饮料的生、灌装和销售等过程,也包括被允许的添加剂的使用、变陈的过程及成品的物理化学特性等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特定的标准,墨西哥官方标准NOM-006-SCFI-1994,酒精饮料-特其拉-规定(简称NOM)。
冠以证明商标特其拉的产品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NOM标准所确立的质量标准,并且,生产受该证明商标保护的酒精饮料的主要原料,龙舌兰,必须是品种为“韦伯Tequilana,蓝色品种”的特种龙舌兰,另外,这种特种龙舌兰的产地范围和生产特其拉酒精饮料的生产厂家必须是在特地地理范围内,这一特定地理范围由墨西哥官方根据气候和土壤等特性划定,具体范围所示如下。
包括在墨西哥官方划定的可以生产特其拉的区域范围共涉及五个州180个市,五个州具体是:哈利斯科州,纳亚里特州,塔毛利帕斯州,米却肯州和瓜纳华托州。
其中哈利斯科州所属地理范围,下辖总共124个市,所有市均可从事生产特其拉;而另外四个州,只有部分下属市可以从事特其拉生产,这些包括在后四个州的部分市,分别为:
纳亚里特州下属的8个市:Ahuacatlan:amatlan de las canas; ixtlan; jala: Xalisco; San Pedro de lagunillsa; Santa Maria del Oro; and Tepic.
塔毛利帕斯州下属的11个市:Aldama; Altamira; Antiguo Morclos; Gomcz Farias; Gonzalcz; Llera; Mante; Nuevo Morelos; Tula; and Xicotencatl.
瓜纳华托州下属的7个市:Abasolo; Ciudad Manucl Doblado; Cucramaro; Huanixaro; Penjamo; Purisima del Rincon; and Romita.
米却肯州下属的30个市:Brisenas de Natamoros; Los Reyes; Chavinda; Sahuayo; Chilchota; Tancitaro; Churintzio; Cotija; Ecuandurco; Tangamandapio; Tangancicuaro; Tanhuato; Jacona; Tinguindin; Jiquilpan; Tocumbo; Naraviaco; Venustiano Carranza; Nuevo Paranagarricutiro; Villamar; Numaran; Vista Hermosa; Pajacuaran; Yurecuaro; Periban; Zamora; LaPiedad. Zinaparo; Regules; and Marcos Castellanos.
第六条 拟得到特其拉证明商标授权的任何个人或企业,必须符珍贵本规则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其产品必须符合NOM的质量标准;并且得到特其拉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第三章 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特其拉”证明商标的个人或企业,应当书面向特其拉管理委员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并附上其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证据。
第八条 申请者另外需就其产品商业化所需的羡慕贴方案送交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如果特其拉管理委员会认为其递交的瓶贴有损特其拉形象的,申请者需另外递交羡慕贴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第九条 如果特其拉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该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者递交其它附加文件或信息,以证明其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条件。
第十条 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在30天内对符合标准的申请者颁发《证明商标准用证》。
第十一条 经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审核颁证的新许可使用者,应就许可事项于12个月内在中国商标局备案。

第四章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三条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被许可的使用者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和关于生产、罐装和商品化“特其拉”酒精饮料的墨西哥法律规定、以及所有中国的相关法律。
2、接受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产品抽样和检测,以验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NOM的特其拉酒精饮料的质量标准,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它条件。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维护标有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市场商誉,保证标有此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责任:
1、如果被许可的使用者一旦不能达到本规则所规定的要求,特其拉管理委员会有权立即取消对其使用“特其拉”证明商标的授权。
2、任何未经授权或不按授权权限使用“特其拉”证明商标的使用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特其拉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特其拉证明商标执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并且是负责授权或禁止使用特其拉证明商标的唯一机构,同时又是对特其拉的生产和销售进行检验和认证的唯一一家机构组织。
第十六条 被许可使用者需逐月向特其拉管理委员会汇报其生生产或罐装的数量以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直接的客户量等情况。
第十七条 协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侵权、假冒案件,并处理投诉。

第六章 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侵权行为发生,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将组织调查、取证和起诉工作。
第十九条 对未经特其拉管理委员会许可,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或有假冒该证明商标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情况责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如果必要将根据法律采取法律行动。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使用单位如违反本规则的规定,特其拉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特其拉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本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修订,修订的使用管理规则将报送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中,本权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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