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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绿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悟绿茶”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大悟绿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悟绿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大悟绿茶”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是“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规则的规定,经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产品产地域范围。大悟县的城关镇、阳平镇、新城镇、夏店镇、彭店乡、刘集镇、四姑镇、河口镇、吕王镇、黄站镇、宣化镇、丰店镇、高店乡、大新镇、东新乡、三里镇共十六个乡镇,该区域内有359个村,3704个组,15.4万人种值茶叶,适宜种植茶叶面积30余万亩。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茶叶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大悟绿茶”证明商标。

第三章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递交《大悟绿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八条 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派人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预测;
2、经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九条 符合“大悟绿茶”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生产基地标准化被认定后,即由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3、生产过程标准化被认定后,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使用证》。
4、茶叶产品经检测达标被认定后,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条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30天内向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未用完的证明商标标识,必须通过清理结算,全部退回。

第四章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大悟绿茶”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大悟绿茶”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查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大悟绿茶”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章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三条 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是“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四条 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与“大悟绿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其产品不符“大悟绿茶”标准,或产品质量连续二次检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大悟绿茶“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与“大悟绿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大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六条 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为保证“大悟绿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大悟绿茶”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七条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经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许可,擅自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单程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大悟绿茶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使用“大悟绿茶”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大悟县茶叶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大悟绿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技术服务、质量监控、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用“大悟绿茶”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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