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乳猪”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临高乳猪”的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临高乳猪”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临高乳猪”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临高乳猪”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是“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章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临高乳猪”原产地域范围:临高县的南宝镇、和舍镇、多文镇、皇桐镇、博厚镇、临城镇、东英镇、调楼镇、波莲镇、新盈镇、加来镇等十一个地区。
第六条 使用“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产品外貌特征及肉的品质标准:
1、临高活乳猪的标准:老鼠耳,瓦筒嘴,肩担背,锣鼓肚,单、双脊,毛黑白花,额上有白色倒三角形流星,四肢长而有力,60天左右出栏,体重在6至9千克。
2、临高乳猪肉品质标准:
《临高乳猪营养成份含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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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量(千卡) |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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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克)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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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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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水化合物(克)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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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物A(微克)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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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萝卜素(微克)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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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黄醇当量(微克) |
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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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胺素(毫克)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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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黄素(毫克) |
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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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酸(毫克)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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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E(毫克) |
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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钾(毫克) |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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钠(毫克) |
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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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毫克)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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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毫克)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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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毫克)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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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毫克)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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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毫克) |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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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毫克)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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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毫克) |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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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微克) |
12.81 |
第七条 符合第五、六条所规定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临高乳猪”证明商标。
第三章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海南省临高县畜牧中心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中心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临高乳猪”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临高乳猪”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临高乳猪”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临高乳猪”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2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中心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30天内向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商标;
2、使用“临高乳猪”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5、“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在国内外经贸技术活动中心可作为产品品质证明。
第十四条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临高乳猪”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临高乳猪”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使用“临高乳猪”证明商标。
4、“临高乳猪”证明商标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品质事故,需立即报告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5、“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对销售标有“临高乳猪”证明商标产品,凡有品质问题,均由经销方负责全部售后责任。
第五章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是“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临高乳猪”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 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与“临高乳猪”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临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为保证“临高乳猪”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临高乳猪”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相同可近似的商标的,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标准,由海南省临高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明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临高乳猪”证明商标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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