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水玫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苦水玫瑰”证明商标的使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苦水玫瑰”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玫瑰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甘肃省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是“苦水玫瑰”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苦水玫瑰”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并接受工商行征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申请使用“苦水玫瑰”证明商标,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章 “苦水玫瑰”证明商标申请使用的条件
第五条 使用“苦水玫瑰”证明商标,其产品或者原材料应生长在甘肃省中部的永登县所辖苦水镇、中川镇、树屏镇、红城镇、龙泉寺镇、秦川镇、上川镇、大同镇、城关镇、河桥镇、河桥镇、东山乡、柳树乡境内的12个乡镇,128个村。种植区域范围东起永登县秦川镇的石门沟村,南至永登县苦水镇的周家庄村,西至永登县河桥镇的蒋家坪村,北至永登县上川镇的祁联村。区域内海拔高度为1500—2100米,年均气温为6.1℃,以庄浪河沿岸和引大工程秦王川灌区水浇地为主。
第六条 使用“苦水玫瑰”证明商标产品的品质特征:鲜花色泽为深红或大红,玫瑰香气纯正;晒干花蕾的色泽为紫红色,具有浓郁的玫瑰香味且略带涩味,烘干花蕾的色泽为大红色,具有浓郁的玫瑰香味且味带焦香气味。
第七条 使用“苦水玫瑰”证明商标,必须同时具备第五、六条的条件。
第三章 “苦水玫瑰”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苦水玫瑰”证明商标,应向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其原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及其原材料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3、对符合“苦水玫瑰”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依法交纳证明商标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苦水玫瑰”证明商标,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15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尊重裁定意见。
第十一条 “苦水玫瑰”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0天内向甘肃省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提交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苦水玫瑰”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苦水玫瑰”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标记。
2、使用“苦水玫瑰”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和信息交流活动。
4、对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进行建议或评仪。
第十三条 “苦水玫瑰”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苦水玫瑰”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的质量。
2、接受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苦水玫瑰”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管理,确保“苦水玫瑰”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4、及时向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反馈“苦水玫瑰”质量方面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5、按时交纳证明商标管理费。
第五章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 为保护“苦水玫瑰”证明商标专用权,维护证明商标信誉,对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植农户、加工企业、消费者有权制止或向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诉讼。
第十五条 “苦水玫瑰”证明商标享有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未经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许可,擅自在玫瑰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苦水玫瑰”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相识的,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苦水玫瑰”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犯本规则,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使用者的证明许可合同;必要时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使用“苦水玫瑰”证明商标的管理费标准,由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使用“苦水玫瑰”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查处证明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广告宣传,奖励举报证明商标侵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印刷证明商标普法宣传材料,购置证明商标管理办公用具等开支。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和修改权归永登县玫瑰产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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