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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
“古丈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古丈毛尖”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古丈毛尖”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商标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古丈毛尖”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古丈毛尖”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古丈县境内的古阳镇、罗依溪镇、河西镇、默戎镇、双溪乡、册枣乡、高峰乡、城关乡、茄通乡、断龙山乡老派农岩头寨乡所辖村组。 第三章 “古丈毛尖”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古丈毛尖”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古丈县茶业发展研究中心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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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古丈毛尖”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古丈县茶业发展研究中心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意见。 第四章 “古丈毛尖”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古丈毛尖”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古丈毛尖”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第五章 “古丈毛尖”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古丈县茶业发展研究中心是“古丈毛尖”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六章 “古丈毛尖”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古丈毛尖”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古丈县茶业发展研究中心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古丈毛尖”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标准,由古丈县茶业发展研究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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