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大世界


                            五常市大米协会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五常大米”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五常大米”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商标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五常大米”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五常大米”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五常市大米协会是“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五常市大米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五常市境内“C”字开口盆地以内,龙凤山水库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浇灌的水田。具体地域范围是:溪浪河、拉林河流域至红旗乡老派农西城子村以东,苇沙河以西,磨盘山以北,硕大户山以南
  第六条 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是:米粒饱满,晶莹半透明,表面光亮,脱水性好;米饭棉软略粘,饭粒表面有油光,食味青淡略甜。具体量化指标祥见《五常市大米协会企业标准》。
  第七条 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必须达到五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五常市大米协会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加工标准。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

第三章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五常市大米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9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五常市大米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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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符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五常市大米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内向五常市大米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五常市大米协会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用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五常大米”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五常市大米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台,确保“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

第五章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五常市大米协会是“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五常市大米协会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五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五常市大米协会为保证“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进也接受和处理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五常市大米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五常市大米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一条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规则,五常市大米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会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标准,由五常市大米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权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五常市大米协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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