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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米酒”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孝感米酒”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孝感米酒”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商标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孝感米酒”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孝感米酒”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在孝感市(东经113。50’——114。10’,北纬30。46’——31。09’)境内生产加工的产品。 第三章 “孝感米酒”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孝感米酒”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孝麻米协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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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孝感米酒”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孝感米协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孝感米酒”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30天内向孝麻米协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孝感米酒”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孝感米酒”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孝感米酒”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第五章 “孝感米酒”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孝麻米协是“孝感米酒”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六章 “孝感米酒”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孝感米酒”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孝麻米协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孝感米酒”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标准,由孝麻米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000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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