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乡大蒜”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乡大蒜”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金乡大蒜”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商标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产品区域分布在以县城为中心的东南、南、西、西北、北的半圆形地带中,其边缘乡村依次为:肖云镇的大李楼村、杨李村、李洼村、司马乡的官庄村、张周胡村、二郎庙村,吉术镇的周官庄村、南楼村、南苏楼村、后盐场村,老派农马庙镇的义合村、西李海村、石门集村、老岗子村,羊山镇的高洼村、王小山村、河东王村、胡集镇的全庙村、董庄术、孟店村、卜集乡的李庄村、孟庄村、辛家庄村,高河乡的胡庄村、郭七楼村,化雨乡的苏坑村、张大楼村、李申村、东姜楼村、东马庙村。第六条 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产品外部感观品质有外皮白色、较厚,不易脱皮,圆形,横径一般在5.5cm,单头重70-100g,单头瓣一般为13-17瓣。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产品内在量化指标根据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具体数据为:大蒜 素0.39%,镁0.52%,硒3.88hg/kg,铁14.98mg/kg, 磷0.16%,钙141mg/kg,Vc11.54mg/kg,VB20.96mg/kg,VB17.42mg/kg,粗纤维0.63%,碳 水化合物27.32%,粗蛋折6.83%,各类氨酸含量总和为4.70%. 第三章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金乡县大蒜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
|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金乡县大蒜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意见。 第四章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权利: 第五章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金乡县大蒜协会是“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六章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金乡县大蒜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标准,由金乡县大蒜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金乡大蒜协会 |
|||||||||||||||||||||||||||||||||||||||||||||||||||||||||||||||
服务台有问必答信箱留言簿Tel:010-6463.0100/0200 Fax:010-6463.9201 Zip:100028 ©2001 老派农®(北京)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