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大世界


                    “金乡大蒜”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乡大蒜”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金乡大蒜”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商标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金乡大蒜”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金乡大蒜”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金乡县大蒜协会是“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金乡县大蒜审核批准。

第二章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产品区域分布在以县城为中心的东南、南、西、西北、北的半圆形地带中,其边缘乡村依次为:肖云镇的大李楼村、杨李村、李洼村、司马乡的官庄村、张周胡村、二郎庙村,吉术镇的周官庄村、南楼村、南苏楼村、后盐场村,老派农马庙镇的义合村、西李海村、石门集村、老岗子村,羊山镇的高洼村、王小山村、河东王村、胡集镇的全庙村、董庄术、孟店村、卜集乡的李庄村、孟庄村、辛家庄村,高河乡的胡庄村、郭七楼村,化雨乡的苏坑村、张大楼村、李申村、东姜楼村、东马庙村。第六条 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产品外部感观品质有外皮白色、较厚,不易脱皮,圆形,横径一般在5.5cm,单头重70-100g,单头瓣一般为13-17瓣。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产品内在量化指标根据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具体数据为:大蒜 素0.39%,镁0.52%,硒3.88hg/kg,铁14.98mg/kg, 磷0.16%,钙141mg/kg,Vc11.54mg/kg,VB20.96mg/kg,VB17.42mg/kg,粗纤维0.63%,碳 水化合物27.32%,粗蛋折6.83%,各类氨酸含量总和为4.70%.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

第三章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金乡县大蒜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金乡县大蒜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十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金乡县大蒜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金乡大蒜”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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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金乡县大蒜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20天内向金乡县大蒜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金乡县大蒜协会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用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金乡大蒜”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金乡县大蒜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台,确保“金乡大蒜”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金乡大蒜”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
  4、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需立即报告金乡县大蒜协会,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第五章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金乡县大蒜协会是“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金乡县大蒜协会与“金乡大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金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金乡县大蒜协会为保证“金乡大蒜”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进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金乡县大蒜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金乡县大蒜协会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金乡县大蒜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一条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规则,金乡县大蒜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会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标准,由金乡县大蒜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金乡大蒜”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金乡大蒜”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权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金乡大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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