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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平和琯溪蜜柚品质纯正、稳定,维护平和琯溪蜜柚市场美誉度;为使用、管理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有章可循,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九条 使用本证明商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程序和办法。申请使用人为组织的,由其组织申请;申请人为农民的,由所在行政村统一申请。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应填写由福建省平和琯溪蜜柚发展中心统一印制的,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申请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返还申请人),申请书应逐条填写;递交申请书同进递交平和琯溪蜜柚样品1粒。本证明商标注册人受理申请后,按先后顺序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在7日内批准使用本证明商标,同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并签发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准用证(准用证家商标局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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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许可使用本证明商标人凭 "准用证"领取商标标识,同进缴纳证明商标管理费。 "准用证"有效期为两年;如需继续使用本证明商标,应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用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使用,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对产品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又履行申请手续的平和琯溪蜜柚种植人、销售者,本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十三条 对袋装、散装的平和琯溪蜜柚,要求每粒柚子贴不干胶标标识;盒装箱装蜜柚,可将标识印在包装物上。标识应规范醒目,贴正贴牢。 第十四条 被许可使用本证明商标者,不许转借、转让 "准用证",也不准再许可使用,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本证明商标注册人商标许可使用申请的审批、管理认为不公正时,可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主张公道,要求行政救济。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尊重商标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商标使用权的。本证明商标使用人出现以下问题之一时,商标使用权: 1. 产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 2. 行为经确认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 3. 以次,掺杂使假,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损坏平和琯溪声誉,如果造成损失,由被许可使用人自负一切责任。 4. 不缴交商标管理费 以上商标使用权丧失由商标注册人裁定并书面通知。 第三章 被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本证明商标使用人,有依照本规则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的权利,有权使用本证明商标有关事宜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的权利,有参加平和琯溪蜜柚技术培训和法律咨询的权利,有享受市场信息,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有作为利害关系人请示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十八条 义务。本证明商标使用者,有遵守本管理规则的义务,有保证平和琯溪蜜柚优秀品质,爱护平和琯溪蜜柚良好声誉的义务,有维护本证明商标严肃性,与违犯本规则的行为作斗争的义务,有积极向商标注册人建议改进管理和服务的义务,有缴交商标管理费的义务。 第四章 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九条 福建省平和琯溪蜜柚发展中心负责本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事宜,修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和修订有关工作条例,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签订,变更或者终止本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被许可使用人不履行本规则规定义务,经商标注册人两次书面通知,依然不履行义务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单方终止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收取本证明商标管理费的指导思想是:取之于商标,用之于商标,专款专用,不求谋利。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1.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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