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大世界


                         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平和琯溪蜜柚品质纯正、稳定,维护平和琯溪蜜柚市场美誉度;为使用、管理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有章可循,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和琯溪蜜柚标志是经国家商标局,用以证明平和琯溪蜜柚特定品质的证明商标;其商标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三条 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注册人是福建省平和琯溪蜜柚发展中心。地址:平和县小溪镇团结路县农业局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杨彬文(兼)。主要职能:申请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注册受理审批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申请,并实施管理;对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品质进行监督控制,保护平和琯溪蜜柚的信誉,促进平和琯溪蜜柚的发展。
  第四条 平和琯溪蜜柚是福建省平和县著名的历史名优特产。原产地在平和县老派农琯溪(又名为西溪、花溪)岸畔,以小溪镇 为中心点向周边延伸30公里,包括坂仔、国强、南胜、五寨、山格、文峰、霞寨、崎岭、九峰十个乡镇。
  第五条 平和琯溪蜜柚原产地海拔高度50-300m左右,年均气温24.3℃,年均降雨量1902毫米,年均日照1891-2665小时,土壤PH4.5-5.5,有机质含量0.84-2.96%。独特的水土气候条件结晶了平和琯溪蜜柚的特殊品质。
  第六条 平和琯溪蜜柚一般单果生1500-2000克;果实倒卵形,皮薄光滑,通常为0.8-1.5CM;果底中心有天然圆形印痕;瓤肉几近无籽,汁泡横直杂嵌,晶莹透亮,柔嫩多汁,不留残渣,清甜微酸,香气浓郁,每100毫升果汁含全糖9.17-9.86克,可滴定酸0.734-1.011克,维生素C31-33毫克,维生素丙48.93-61.78毫克,还富含钙、铁、铜 、汰等十几种人体有益元素,无粒化(木质化)现象。
  第七条 注册平和琯溪蜜柚调理宗旨:保证平和琯溪蜜柚纯正的特殊品质,维护其遐迩闻名的良好信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平和琯溪蜜柚检测鉴定,由平和县农业局心进行,必要 时也可委托漳州市农业局福建省农业厅检测中心进行。

第二章 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九条 使用本证明商标的条件:
  1、凡产品符合本规则第四、五、六条规定标准的琯溪蜜柚种植人、销售者,可以自愿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
  2、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商标许可使用申请手续,缴交证明商标管理费。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条 申请程序和办法。申请使用人为组织的,由其组织申请;申请人为农民的,由所在行政村统一申请。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应填写由福建省平和琯溪蜜柚发展中心统一印制的,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申请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返还申请人),申请书应逐条填写;递交申请书同进递交平和琯溪蜜柚样品1粒。本证明商标注册人受理申请后,按先后顺序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在7日内批准使用本证明商标,同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并签发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准用证(准用证家商标局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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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被许可使用本证明商标人凭 "准用证"领取商标标识,同进缴纳证明商标管理费。 "准用证"有效期为两年;如需继续使用本证明商标,应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用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使用,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对产品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又履行申请手续的平和琯溪蜜柚种植人、销售者,本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十三条 对袋装、散装的平和琯溪蜜柚,要求每粒柚子贴不干胶标标识;盒装箱装蜜柚,可将标识印在包装物上。标识应规范醒目,贴正贴牢。
  第十四条 被许可使用本证明商标者,不许转借、转让 "准用证",也不准再许可使用,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本证明商标注册人商标许可使用申请的审批、管理认为不公正时,可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主张公道,要求行政救济。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尊重商标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商标使用权的。本证明商标使用人出现以下问题之一时,商标使用权:
  1. 产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
  2. 行为经确认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
  3. 以次,掺杂使假,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损坏平和琯溪声誉,如果造成损失,由被许可使用人自负一切责任。
  4. 不缴交商标管理费
  以上商标使用权丧失由商标注册人裁定并书面通知。

第三章 被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本证明商标使用人,有依照本规则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的权利,有权使用本证明商标有关事宜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的权利,有参加平和琯溪蜜柚技术培训和法律咨询的权利,有享受市场信息,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有作为利害关系人请示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十八条 义务。本证明商标使用者,有遵守本管理规则的义务,有保证平和琯溪蜜柚优秀品质,爱护平和琯溪蜜柚良好声誉的义务,有维护本证明商标严肃性,与违犯本规则的行为作斗争的义务,有积极向商标注册人建议改进管理和服务的义务,有缴交商标管理费的义务。

第四章 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九条 福建省平和琯溪蜜柚发展中心负责本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事宜,修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和修订有关工作条例,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签订,变更或者终止本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被许可使用人不履行本规则规定义务,经商标注册人两次书面通知,依然不履行义务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单方终止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条 本证明商标标识统一由商标注册人组织印制,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印制本证明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 本证明商标人有权依法对侵犯本证明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主张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证明商标注册人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指导,并协助工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义务。

第五章 费用收取和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收取本证明商标管理费的指导思想是:取之于商标,用之于商标,专款专用,不求谋利。
  商标管理费主要用于证明商标制作工本费,质量检验费,监督服务费,仪器装备购置费,打假差旅费,监督人员,举报人员岗位津巾,奖金,常设机构人员工资,交通费,办公费和会务费等。管理费按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1.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申请书
       2. 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准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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