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本证明商标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境内郫县豆辨的生产者和经销者。
第九条 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向郫县食品工业协会填报《郫县豆瓣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在递交《郫县豆瓣证明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的同时,应向郫县食品工业协会提交豆瓣样品,
第十一条 郫县食品工业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书和样品,按本规则第五条至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给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通过审查的,允许复报,复报未达到以上规定的,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未获准,当事人认为审批不公,可在接到批复十五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监督证明商标的使用的权利和维护公道的责任,协会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郫县仪器工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通知申请企业办理以下事项:
(1) 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 缴纳规定的有关费用;
(3) 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1份;
(4) 领取标志。
第四章 被许可人的权利
第十四条 拥有本证明商标使用权的企业界,可优先参加郫县仪器工业协会主办的各项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活动。对证明商标和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有建议、监督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证明商标产品的质量、销售信息,由郫县食品工业协会汇总分析,反馈给证明商标的使用企业,并对外发布。
第五章 被许可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证明商标使用人在产品经销活动中,必须按郫县仪器工业协会的规定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七条 本证明商标使用人应接受郫县仪器协会或委托人(成都市郫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不定期抽检。
第十八条 本证明商标使用人因故被郫县食品协会注销使用权,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期,产品质量稳定,并达到本规则的第二章之规定,方可重新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但对本证明商标使用权的申请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本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其他假冒、伪劣郫县豆瓣的产品,应及时向郫县仪器工业协会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协助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按"规则"规定交纳证明商标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证明商标使用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 必须按有关行业标准和本证明商标的规定组织郫县豆瓣的生产与检验;
2、 必须保证郫县豆瓣的指产品质量,维护郫县豆瓣特定的质量和市场声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证明商标使用人不得私自制作标志,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标志。
第六章 本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郫县仪器工业协会依据《商标法》和"规则"规定管理该证明商标、审批受理本证明商标使用权的申请,负责协调、仲裁有关使用标志产品的技术、质量方面的争议,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依法维护郫县豆瓣质量信誉和市场信誉。控制、监督证明商标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则"规定,造成郫县豆瓣声誉损失的,扣除其风险抵押金,并暂停证明商标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凡豆瓣的特定品质未达标者,或商品与商标法不符,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协会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权,待质量达标,无违规行为再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 "郫县豆瓣"证明商标使用权不可转让,一经发现,当事人应立即追回商标准用证。
第二十七条 拥有证明商标使用权的企业不得将本标志使用权在其郫县境外的所属企业产品上,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取缔其郫县豆瓣证明商标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协会将扣除当事人的风险抵押金,作为惩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本证明商标所有人--郫县仪器工业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印制、使用与本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标志,否则本协会将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其侵权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证明商标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郫县食品工业协会制定并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志的费用、宣传广告费用、公告费用、假冒郫县豆瓣重大案件的查处费用、抽检费、办公差旅费用、人员工资以及证明商标管理、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者在取得本证明商标准用证的同时,应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作为使用者在生产、销售郫县豆瓣活动中的信誉保证。如使用者不履行本管理规则的义务,违反管理规定,有损郫县豆瓣声誉,协会将扣除其风险抵押金,其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补足,否则,协会将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权。如使用者停止使用本证明商标,协会将退还其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按销售量收取,年销量在10吨以下的1000元,10吨-50吨的3000元,50吨-100吨的5000元,100吨-250吨的8000元,250吨-500吨10000元,500吨-1000吨20000元,1000吨-2500吨30000元,2500吨以上50000元。
第三十二条 郫县仪器工业协会指定的检测机构如下:
成都市郫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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