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大世界


                         小站稻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使用小站稻证明商标的宗旨是: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小站稻产品的质量信誉,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小站稻的开发与生产,使之成为本市农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实现上述宗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小站稻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商标,用于证明产于小站地区并符合《小站稻质量标准》的稻谷及用该稻谷加工和稻米。
  第三条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小站稻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法人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老派农红旗路9号。中心对小站稻证明商标拥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四条 使用小站稻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稻谷必须产自下述地域并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质量标准(见附件);西起天津市津南区的白塘口,南至万家码头,东至葛沽西关,北抵海河一线以及与上述生态条件相类似的地区,类似地区有极限为东经116度12分至118度3分,北纬38度33分至40度。
  (2)稻米必须符合规定的加工标准(见附件)


第二章 小站稻证明 商标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 凡具有小站稻生产条件的单位开个人均可申请使用小站稻证明商标。
  第六条 申请使用小站稻证明商标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小站稻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含附报材料)一式两份,报中心。 同时交纳申请费3000元,该款专项用于支付样品检验和审核工作的成本费。
  (2)中心收到申请3个月内到申请人所在地实地考察、采样,样品送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
  (3)经实地考察和样品检测分析合格者,申请人与中心签订 "小站稻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从中心领取 "证明商标准用证"。
  (4)"使用许可合同"签订1个月内,中心将 "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备案。
  (5)将考察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明确指出不合格的原因,属可以改变的原因时,同时注明改正后可再次申请。属不可人为改京戏因素造成不合格 的通知其不可再申请。考察不合格的,退回申请费2500元。
  若经样品检测分析认为不合格,中心连同检测结果一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可否再次申请,不退还申请费。
  若申请人对中民诉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要求,同时附送《小站稻证明商标申请书》和中心驳回申请的通知书。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小站稻证明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小站稻证明商标只能用于由中心授权使用的产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 "小站稻证明商标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即使与商标的产品出自同一生态环境,但未经申报批准,使用人仍不得自行认定能够使用本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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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获准使用小站稻证明商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小站稻证明商标使用合同规定的内容。同时做到:
  (1) 自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2) 按合同规定,向中心交纳证明商标使用费,每吨稻谷20元;
  (3) 积极配合中心的工作,心要求,按时如实填报产销等有关情况的统计表。
  第十条 未经中心批准,不许擅自转借、转让、出租小站稻证明商标和准用证。
  第十一条 保证小站稻证明商标不用于任何欺诈或可能引致损坏其名誉的形式中。小站稻证明商标用于广告、市场推销活动或其他非产品用途上时,必须有中心的事先的批准。
  第十二条 小站稻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满后要求继续使用该证明商标的须在使用期满前90天内重新签定许可合同。没重新签订合同而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中心将按商标侵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小站稻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为切实有效地管理好小站稻证明商标,保护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中心享有以下权利:
  1、 参观权利
  商标使用人须协助中心的代表或其受权人前往参观巡视稻谷种植及加工环境;检视产品质量。
  2、 抽样权利
  中心或委托的监测部门为维护小站稻证明商标的信誉,有权在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免费抽取样品检验,但须依照检验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
  3、 审核权利
  中心有权随时审核商标使用人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是否与中心审批数量相符。
  第十四条 中心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保护小站稻证明商标的法律地位,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或违法使用小站稻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
  2、 制定统一的小站稻质量标准,在使用该商品的用户中强制执行,以确保质量信誉;
  3、 组织优质小站稻种植与加工方面的科研和推广工作,并使用证明商标使用人首先成为研究成果的受益者;
  4、 协调小站稻产品销售活动,避免证明商标使用人之间为争夺市场蒙受损失;
  5、 统一组织宣传工作,扩大小站稻知名度;
  6、 为证明商标使用人提供小站稻供销等 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7、 保证小站稻证明商标使用费专项使用于该商标的管理与宣传方面,不挪作他用。

第四章 小站稻证明商标使用权的中止及处罚

第十五条 使用小站稻证明商标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过程中,若违反使用全同条款,中心有权要求中心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如果使用小站稻证明商标的单位开个人在使用合同期满求中止使用合同,必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中心递交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小站稻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时,中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细则》赋予的权力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直至向人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小站稻证明商标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津 南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小站稻质量标准(表)
        小站稻加工质量标准(表)

小站稻谷质量标准

 

项目名称

粳稻

糯稻

一级

二级

三级

 

碾米品质

糙米率%

83

82

80

79

精米率%

74

72

70

72

整精米率%

65

63

60

60

外观品质

垩白率%

5

10

15

 

垩白大少%

5

10

15

 

透明度

半透明
有光泽

半透明
有光泽

半透明
有光泽

乳白有光泽

蒸煮品质

直链淀粉%

16

18

20

2

湖化温度C

74

74

74

74

胶稠度mm

60

60

60

100

食味品质

食味(10)

9

8

7

8

色泽(10)

9

8

7

气味(10)

9

8

7

冷饭质地(10分)

9

8

7

蛋白质%

8

8

7

相对淀粉崩解值

0.85

0.8

0.65

 

Instron 硬度值

0.23

0.23

0.25

 

小站稻加式质量标准

      类别
指标

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加工精度

粒面米皮基本去净的占85%以上

粒面米皮基本去净的占80%以上

粒面米皮基本去净的占75%以上

水份

15

15

15

透明粒

95

90

85

不完善粒

<2

<3

<4

杂质%

总量

<0.2

<0.2

<0.3

糠粉

<0.15

0.15

<0.2

矿物质

<0.15

0.02

<0.03

带壳稗粒

<10

<20

<30

带壳稻谷

<4

<6

<8

黄粒米%

<1

<1

1

碎米%

总是

<10

<15

<20

其中小碎

<1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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