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应该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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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4846, 自2001年7月截止到4月底,全国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件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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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浦中民初字第1号
原告海南海富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海富制药),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濂路3号。
原告诉称:海南海富制药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4月28日,现已发展成为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中型制药企业,“再林”是原告生产的阿莫西林干糖浆的商品名,也是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过十年的市场推广,已成为国内儿童口服抗生素中的优秀品牌。2003年“再林”商标被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再林”多次荣获省、国家级科技、医药奖项,“再林”商标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 第一被告没有答辩,但在法庭上答辩称:该单位是1996年就设立的厂家,考虑到“再林”商标有一定的影响力,故推出了这一品牌的保鲜膜成品,并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使用“再林”二字作为保鲜膜商标的事实,其不予否认。因为保鲜膜与药品并非属于相同或相近似商品,“再林”不是驰名商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该厂不构成对“再林”商标的侵权。在生产保鲜膜的过程中,该厂严把质量关,并获得用户的信赖。无论该厂是否侵权,均没有损害“再林”的声誉,相反还为其起到了宣传作用。同时该保鲜膜在海南市场销售不久,没有什么利润,原告申请赔偿10万元的要求并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海富制药是1993年4月28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1995年7月,海富制药被海南省工业厅、海南省统计局确认为海南工业50强企业。1997年海富制药又被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省工业厅认定为1996年度海南工业企业50强排序利税总额第25名、销售收入第37名。1999年被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省工业厅评为1998年度海南工业50强、利润总额第22名、销售收入第47名。2001年被海南省经贸厅、海南省统计局评为2000年海南工业50强。2001年2月,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海富制药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01年12月20日海南省科技厅认定海富制药为新技术企业。该企业还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干混悬剂(均为青霉素类)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11月29日)和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干混悬剂(均含头孢菌素类)、散剂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7月2日)。2003年3月26日,海口地方税务局龙华分局证实,海富制药2000—2002年度在该局共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7715615.73元。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证实,2000—2002年海富制药缴交增值税共计18384797.05元。 本院认为,驰名商标应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如下因素: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的其他因素。 “再林”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长,从1993年至今;作了长时间的大范围的宣传工作,从1993年开始,就相继在海南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江苏省、浙江省、重庆市内的电视台进行了广告宣传;并且有受保护的记录。“再林”商标项下的药品有较好的声誉和知名度,曾被中国名牌商品协会认定为2002年(首届)中国市场消费商品质量信誉竞争力调查“同行业十佳”品牌。“再林”(羟氨苄青霉素干糖浆)曾在1997年度位居全国同类品种销量第一位。综合考虑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应当认定“再林”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关于认定“再林”为驰名商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再林”是药品用的商标,由于第一被告使用“再林”商标生产保鲜膜时,“再林”商标并没有被认定为 驰名商标,故第一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但“再林”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则“再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便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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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述: 这纸判决是公开渠道能找到的唯一一份,其它10例的当事人或法官都是欲遮还羞地闪烁其词。判决文书未更动1字,只是在提示需要仔细、着重阅读的地方加粗了字体和改变了字体颜色。 ·驰名商标的核心特征是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本例判决和相当一批司法判决类似,选择了事实,罗列了毫不充分的、零散的单方面证明等而且是驰名商标枝节判断,制造了判决结果。 ·判决的利益因素。正如“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其名称所昭示的那样,是海南人民的法院,如果这案件在南通审判,依本判决的思路,谁敢说保鲜膜的“再林”不会成为南通人民的驰名商标? ·判例的类比。依本判决的模式,洋浦“再林”药可以继续把其它43类商标中的“再林”,“停止使用...收缴、销毁”。再推广一下,凡集齐符合本判决模式的广告合同、防伪措施等等的商标都可以扫荡其他人在其它类下的注册商标了?!注册商标动辄就可以禁用,天下为此真可以活跃不少! 建议: 法院保证不了自己司法独立,但至少应该可以保证法院系统内不搞山头、闹独立。建议指定专门的法庭来集中审判全国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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