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
|
||||||||||||||||||||||||||||||||||||||||||||||
|
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争议,是为了保护注册在先的商标的专用权,使它不受损害。因而法律规定再一次给予申请裁定的权利。例如,上海一食品厂的“大白兔”奶糖商标早已注册,并已成了名牌。而某省一食品厂注册了“白鼠”牌奶糖商标。上海厂对“白鼠”牌奶糖注册后一年内提出争议,申请裁定。经审查,“白鼠”图形画得与“白兔”图形一样,包装图案、颜色也相似。把这两个商标的商品放在一起,或不放在一起,消费者均会误认“白鼠”奶糖就是“大白兔”奶糖。因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白鼠”奶糖的商标,维护了注册在先的“大白兔”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争议必须首先由争议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网站下载或打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依照要求填写一式两份,附以理由书和证据,在法定时限内由代理律师或亲自寄送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交纳商标评审费。手续不全或超过时限的,以及不缴纳商标评审费的,不予受理。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裁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争议人的争议理由和事实转送被争议人,被争议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有权答辩,必要时,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争议双方公开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争议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独立于商标局之外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机构的设立,发挥了执法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作用。目的是保障商标的审查与注册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争议裁定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商标争议评审案,独立行使终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着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裁决。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的终局裁定的结果,一般有两种: 商标争议案例
- “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
服务台有问必答信箱留言簿Tel:010-6463.0100/0200 Fax:010-6463.9201 Zip:100028 ©2002 老派农®(北京)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