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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争议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

 争议人商标:

lawpanel.com

 使用商品:第30类 营养粉等

 被争议人商标:

lawpanel.com

 使用商品:第3类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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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理由:我厂“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的“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被误认为我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我厂首创的全国唯一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杭州云峰化妆品厂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的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答辩理由:我厂是在第3类商品上首先注册“娃哈哈”商标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不存在类似商品的争议。在同一地区但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名称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上海卷烟厂生产的“中华”香烟,上海牙膏厂生产的“中华”牙膏等等,并不会因商品相同而造成混淆,何况两者图形根本不一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被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娃哈哈”儿童营养液、营养粉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精心研制、开发的儿童营养食品。“娃哈哈”一词为该厂独创并使用在儿童食品上的商标,经大量的广宣传,使其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并由于“娃哈哈”一词的独创性及宣传效果,使“娃哈哈”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化妆品上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争议人的“娃哈哈”商标使用商品虽不属类似商品,但以争议人“娃哈哈”商标的独创性和在消费者中的周知程度来看,易使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因此,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5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该商标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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