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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施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颁布的有关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于1995年3月1日开始在中国施行。 2.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三条一款或二款,自1995年3月1日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可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 3.若集体商标申请领土延伸,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集体商标注册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譬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影印件,或协会登记簿影印件); (2)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证明商标申请领土延伸,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譬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影印件,或协会登记簿影印件); (2)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3)主管部门发给的证明商标注册人对指定商品或服务质量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5.上述第3条、第4条中规定的文件,应自该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送交中国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文件者,由商标局驳回领土延伸申请,拒绝保护。 6.上述第3条,第4条规定的文件,应送交中文文本;若文件是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则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7.对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根据上述第6条规定,由指定商标代理组织报送中国商标局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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